1.《保密法》、《保密法实施办法》的颁布和实施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于1988年9月5日经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,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》于1990年4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,自1990年5月25日起施行。
2. 国家公务员履行保密义务的基本要求
• 不该说的秘密,绝对不说
• 不该问的秘密,绝对不问
• 不该看的秘密,绝对不看
• 不该记录的秘密,绝对不记录
• 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
• 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
• 不在公共场合和家属、子女、亲友面前谈论秘密
• 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、资料
• 不在普通电话、明码电报、普通邮局传达秘密事项
• 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、参观、探亲、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
3.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工作秘密
(1)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利益,依照法定程序确定,在一定时间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。
(2)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,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,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。
(3)工作秘密是指国家工作部门或工作人员所拥有的、不能擅自公开的以机关、单位为主体的那一部分事项。
4.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
制作——纸介质、磁介质、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、单位内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印制和制作。
收发——应当履行清点、登记、编号、签收等手续。
传递——应当包装密封,标明密级、编号和收发单位的名称;应当通过机要交通、机要通信或派专人进行,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。
使用——阅读和使用,应当办理登记、签收手续;复制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确定机关、单位或上级机关批准,制发机密、秘密级载体应当经本机关、单位主管领导批准,并不得改变其密级、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;复制应当到保密工作部门批准的定点单位进行,履行登记手续,复制件应加盖复制单位戳记,并视同原件管理。
保存——应当选择安全保密场所和部位,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;应定期对当年所存秘密载体进行清点、核对;按规定清退的应及时如数清退,不得自行销毁。
销毁——应当经本机关、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,并履行清点、登记手续;销毁秘密载体,应当确保秘密载体信息无法还原;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。